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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奇不有: 媒体违规报道突发事件可罚10万 

早上起来看到一个新闻,着实被吓一大跳,《媒体违规报道突发事件可罚10万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明确,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将受到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草案还明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但是,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而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若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哼,看你还报!

我看这个罚款规则还是设计得不科学、不够有威力。应该是每天10万比较好,直到罚到知错为止。

抹一把冷汗,还好,是个草案。

新京报的立场比较有趣。《新京报》社评说: 树立法治权威 应对突发事件。其中说:“这部法律的通过与颁布,不但有助于建立具体的危机管理体系,而且,很有可能成为我国在国家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内,建立新的现代社会性体系的一个范例。”天。

相关链接:
新京报今日报道:《媒体违规报道突发事件可罚10万

补:草案还规定,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由该地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也归其统一管理。

Comments [9] | 4662 views

- 评论 -
fangjun 说:
公众舆论逐渐渗入中国立法过程
中国一部有可能限制媒体报导突发事件的法律草案受到舆论强烈抨击,这一事件显示,公众意见正在越来越多地影响中国的立法过程。

在这项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程序的立法草案上月底提交中国立法机构讨论后,立刻招致大量舆论批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有一条称,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新闻媒体,“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最多可处以10万元(合12,500美元)罚款。

现在还不清楚该法案何时会获得通过,也不能确定上述引起争议的条款是否会作修改。在舆论的呼吁下,政府已出面试图澄清自己的立场,但到目前为止,政府尚未打算改变原来的主张。

在昨天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一位高级官员表示,该法案涉及的面可能比许多人原来设想的要广得多,它对在华外国记者也应该适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在昨天接受电话采访时重申了这一立场,他说,任何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团体和个人都应遵守中国的法律。

汪永清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大部分内容都在强调这项提案的主要目的是改善地方官员的信息披露。他说,他注意到中国媒体对这个问题的“高度关注”,就此他指出,政府未能对草案给出清晰的解释,导致了媒体的“误解”。

他说,这项法案不会影响媒体正常报导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相反,它将有助于加强这类报导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舆论在这个问题上的激烈反应及政府作出的回应表明,中国公众在立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正在加强,尽管目前他们的作用还很小。共产党仍掌握著立法的最终决定权。中国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们每年三月都会召开大会,对所有法律草案进行表决,但这些代表并不是真正由公众选举产生的。

不过,近年来,政府有时会公布一些法律草案的部分或全部条文,这些内容经常会成为公众热烈讨论的话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说,立法过程正在变得越来越透明,而且能越来越多地吸收公众的意见。

有时,公众意见的确能改变法案的形成或获得通过的时间。比如,原计划3月份通过的物权法就因一位马列主义学者提出的批评在互联网引起大量反对意见而被搁置。还有,反垄断法草案也因公众的激烈争论而几度修改。

对突发事件应对法案草案中有关媒体报导的措辞含糊的条款持批评意见的人(其中包括一些立法机构的人员)通过报纸杂志评论、互联网发贴及接受采访的机会表示,这一条款不利于国家。他们表示,该条款会妨碍新闻机构揭露工矿企业事故或其他灾害性事件的真相,因为地方政府可能会尽力掩盖事实、封锁消息。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4日开始讨论这项草案后,公众中间随即出现了针对该草案的批评。几位中国媒体的编辑说,如果是在几年前,他们只有在得到政府特别批准之后才敢发表有关法律草案的评论。

《南方都市报》6月26日发表评论指出,该法案有关媒体的条款简直“荒唐”,是一种“倒退”。这家广州报纸过去曾因发表激进言论导致采编人员被开除或调离。另外还有五、六家媒体也发表了批评文章。同样出自广州的《新快报》评论说,这样的法律规定会成为腐败地方官员掩盖劣迹的工具。

《财经》月刊副总编张进说,他没有多想就决定在杂志网站上讨论该条款。

他说,我们自己就是记者,我们应该积极采取行动阻止这一条款写进法律。他还说,在发表有关文章后他们没有受到上面的压力。

Jason Dean / Geoffrey A. Fowler / Juying Qin

香港时间2006年07月05日12:46更新
at 2006-7-5 19:03:25
fangjun 说:
新华网北京7月3日电(记者孟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3日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有关对媒体的处罚规定只有在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近来一些媒体对上述条款所持有的争议,汪永清说,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危害大、影响面广,如果传递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发布虚假信息,就可能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甚至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他说:“因此,草案在确保政府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为新闻媒体做好服务工作的前提下,规定了对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管理。这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客观要求。本意是为了防止因个别新闻媒体编发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或者报道虚假情况,误导社会公众,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汪永清表示,“这一规定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他同时指出,政府统一、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增加透明度,是社会公众全面、准确了解突发事件信息的重要环节。“我们经反复研究认为,政府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往往最多、最全面。因此,增强突发事件信息的透明度,主要责任在政府。”

  针对实践中有的政府不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甚至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问题,草案规定,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刑法修正案(六)还对有这些行为的人员规定了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汪永清说:“如果媒体在采访中确实发现政府有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问题,那媒体可以揭发。”

(完)
at 2006-7-5 6:21:03
fangjun 说:
6月26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社论,题为《突发事件应对媒体不应“缺位”》。

如果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出于种种考虑,不按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应急事件的信息,甚至还可能发布虚假信息,按该草案规定,新闻媒体除了照登这些可能不够真实的信息外,无权自行组织调查或相关报道。其结果自然会很不令人乐观。这样的责权设置,也许有利于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统一应对行动,但却很不利于新闻媒体更具建设性地发挥积极作用,更不利于公众全面、及时了解情况。
at 2006-6-29 13:59:56
爱中央 说:
看来中国政府还是挺回为我们着想;怕我们想歪了
at 2006-6-27 6:51:25
art_sun 说:
他聪明的很,绝对不会给你明确给定一个法的。看看这个规定的自由度,不过是把原有的前规则固定下来,这个被固定下来的前规则就是“随心所欲的解释”
at 2006-6-26 13:31:45
黄一琨 说:
如果真能做到这一点,倒是一种进步。起码有法可依,结果透明。只是媒体最害怕的还是宣宣无所不在的黑手。
at 2006-6-26 13:08:11
WENJUN 说:
对于这样的规定,只能要一个字来形容:操!
at 2006-6-26 12:40:37
jeanchueng 说:
 贱 没什么好说的
at 2006-6-26 11:39:23
art_sun 说:
依我看,还得再加一条,擅自谈论有关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的公民,一律拘留15天,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然,丫怎么配得上“甚于防川”的光荣称号!
at 2006-6-26 11: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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